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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心消费 法治护航 苏州法院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

  不符合盲盒经营特征的应认定为一般商品经营,消费者可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某传媒公司与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预付式消费”退费维权示范调判,化解群体性纠纷——陈某与某游泳馆服务合同纠纷

  虚假宣传销售青少年视力矫正产品构成欺诈,司法建议助力保护青少年权益——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培训机构注销“跑路”,一人公司股东依法担责——张某与某教育公司、彭某服务合同纠纷

  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品、药品出售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闫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消费者任意选配的大件组价商品仅有部分部件构成欺诈的,经营者应就部分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以生理盐水冒充九价疫苗销售构成犯罪——赵某某等17人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案

  不符合盲盒经营特征的应认定为一般商品经营,消费者可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某传媒公司与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5月,刘某进入某传媒公司在某平台上的盲盒直播间购买盲盒,主播告知刘某盲盒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在直播间由主播代为拆封,拆封后不能退货退款,刘某回复同意。针对球星卡,商品详情页显示该盲盒包含足球运动员中国新年平行卡和兔年平行卡,有机会获得玉版签字卡,平均8张随机卡/包,8包/盒,平均每盒有机会获得4张平行卡等内容,刘某花费1.2万元购买了15个盲盒;针对球鞋、篮球组合等盲盒商品,商品详情页有两张图片,一张为球鞋包装盒封面,一张为篮球包装盒封面,未显示中奖概率、抽取范围等内容,刘某花费6万元购买多个盲盒。刘某收货后申请退货退款遭拒,刘某申请平台客服介入,平台判定支持退货退款,刘某将相关商品退还。某传媒公司认为平台判责不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7.2万元货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盲盒经营应当符合营业范围合法、商品或服务范围相对确定、明码标价且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的价值差距过大等要求,同时盲盒销售要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本案中,对于第一款盲盒球星卡,直播间在商品详情页告知了可能会抽取到的球星卡,也明确告知了中奖概率,价格亦未超出合理范围,销售公司明确提示刘某“拆包装后(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退款退货换货”且刘某明确说同意,故该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对于第二款球鞋、篮球组合盲盒,直播间未在商品详情页及直播中明确该商品具体有哪些球星签名、抽取概率、投放数量及范围等,销售价格明显过高,不符合盲盒经营的特征,应认定为一般商品经营,刘某有权按照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申请退款退货。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某传媒公司向刘某退还15份球星盲盒商品。

  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模式,盲盒直播间不仅丰富了多元消费体验,也成为人类追求新鲜感、满足好奇心的文化体验,但是部分直播间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部分消费者冲动消费,导致花费开销远远超出自身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本案中,法院结合《指引》中对盲盒销售模式特征的规范,结合直播中两种商品销售的方式和特点,准确认定商品性质,有力维护诚信经营秩序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此类“惊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预付式消费”退费维权示范调判,化解群体性纠纷——陈某与某游泳馆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5月,陈某在某游泳馆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预存了千元费用。由于某游泳馆未能顺利办理高危运动许可证,营业范围由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改为戏水。经协商,某游泳馆经营者许某退还30%会员费,剩余预交付费用转为十次戏水门票费。截止2023年8月底,陈某仅用完五次戏水,但某游泳馆因政府政策要求仅可经营至2023年8月31日,现已闭店,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剩余五次戏水费用。某游泳馆辩称,陈某未核销门票,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不应退还剩余款项。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陈某与某游泳馆已达成退还部分会员费及余款转为门票费的新约定,现某游泳馆关闭经营无法为陈某继续提供服务,且无法继续经营非因消费者原因所致,结合双方所举证据,法院判决某游泳馆应当退还剩余未核销使用的五次门票费。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的消费模式,预付式商家经营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一旦资金链断裂、关门停业,消费者维权举证难、成本高。预付式消费纠纷存在从个别向群体蔓延,突发性、群体性争议较多等特点,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本案裁判通过对预付式协议及消费者与商家间的协商经过进行审核检查,对于约束经营者遵守承诺、保障消费者退费权益予以公开回应,有效解决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经本案示范性调判,法院立即对相关纠纷进行摸排,在阶梯式解纷预警机制的基础上联动住建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为广大购买的人们开通“绿色维权通道”,通过法院干警全程指导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团队合力参与的方式,对四百名退卡消费者及该游泳馆经营者释法说理,采用转卡及退费方式,将涉及四百多人的群体性纠纷圆满化解。

  虚假宣传销售青少年视力矫正产品构成欺诈,司法建议助力保护青少年权益——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王某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近视眼深部按摩器”一台,支付价款5340元。该产品宣传“创新专利-近视眼也可逆”“使用超声波深部按摩告别近视”,该产品使用说明书记载该产品“可达恢复视力的目的”。王某基于对产品的信任购买了该按摩器,但孩子使用一年半后发现近视度数不降反增,使用该产品不仅未取得所谓“疗效”,还耽误了孩子去正规医疗机构科学矫正的时机。王某认为案涉产品治愈近视的宣传为虚假宣传,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故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退一赔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涉产品系眼部按摩仪非医疗器械,但某科技公司宣传称“创新专利-近视眼可逆”“降低度数”“恢复视力”“根本上恢复眼睛的全部调节能力”等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故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向王某返还价款534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020元。

  近视与眼轴变长、屈光变化等因素相关,具有不可逆性,但能够最终靠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从事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对外宣传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等表述误导青少年和家长。本案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公正高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上述消费领域具有明确警示、纠偏和法律指引的典型意义。针对该案审理中发现的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近视治愈”“降低度数”等误导性表述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护眼产品侵犯青少年视力安全的问题,法院向该平台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平台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培训机构注销“跑路”,一人公司股东依法担责——张某与某教育公司、彭某服务合同纠纷

  2022年8月张某与某教育公司在线签订《学员服务协议》,约定张某通过某教育公司报考南京某大学的专升本,学制3年,所有学费为8400元。服务内容主要包含向学员提供所购买的在线培训课程、学员可向工作人员咨询与课程及考试有关的问题等,服务期自学员完成报名之日起至某教育公司完成相关课程服务止。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某教育公司交纳了学费8400元。2023年5月起,张某发现其无法再联系到某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也已人去楼空,其只得自行向南京某大学交纳第二年的学费。后张某发现某教育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而彭某为某教育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故张某将某教育公司、彭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学费5980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教育公司的《学员服务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张某已按约缴纳学费,某教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停止经营,未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要求退还学费。鉴于某教育公司注销登记已被行政主任部门撤销,该公司系一人公司,彭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张某要求某教育公司、彭某退还学费59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或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后,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因倒闭、转让等没办法提供课程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费时往往存在一定困难。本案中,消费的人在向培训机构支付了学费后,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跑路”方式试图逃避债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判令培训机构和唯一股东承担退还学费的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消费者应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多途径审查资质,充分了解培训机构的口碑、品质,签署协议时对于如何退费、退费标准、机构合并调整等条款需要认真审查。同时,培训机构亦应诚信经营,在经营不善时,不能试图通过“跑路”、“恶意注销”等方式来逃避债务,即使侥幸注销,债权人仍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股东的相应责任。

  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品、药品出售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闫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10月,闫某经朋友介绍由陈某面诊,陈某向闫某介绍案涉“食用菌”制品能调节和增强免疫力,暗示案涉制品具备药理作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闫某在陈某处购买了“食用菌”制品七盒并支付了三千余元。闫某服用部分“食用菌”制品后感觉身体不适,经闫某了解,陈某向闫某销售的所谓“食用菌”仅是一款“食用产品”,不是药品、保健产品,没有保健功能,对疾病没有一点治疗作用。经市监部门委托检测,该“食用菌”制品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闫某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陈某退还食用菌产品款及承担三倍赔偿。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陈某销售的产品系普通食品,没有经过审批认定的保健或治疗功能。陈某向闫某等人介绍案涉产品能调节和增强免疫力,暗示案涉制品具备药理作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宣传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虽然案涉产品包装显示为食品,但陈某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已使闫某受到误导,导致闫某对产品的功能产生错误认识而买产品,构成欺诈,故陈某应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向闫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品、药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也扰乱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本案提醒经营者应重视食品安全,将诚信放在首位,否则将承担惩罚性赔偿,有助于进一步维持和净化市场之间的竞争法治秩序,充分彰显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共同促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任意选配的大件组价商品仅有部分部件构成欺诈的,经营者应就部分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2023年1月16日,吕某向某科技公司以90928元的折扣后价格购买自行车(PINARELLO DOGMA F+9270+9200P及相关配件),其中PINARELLO DOGMA F+9270+9200P具体是指:皮娜一体车架、MOST一体车把、9200P变速套件及功率计,官方报价为58000元、8800元、47000元,合计113800元,优惠后价格为88888元。因吕某欲购买的黑色一体车把缺货,某科技公司将车把换成了超级限量款银色车把,吕某在使用的过程中表示不喜欢银色车把,要求换回黑色一体车把,后某科技公司将配置给吕某的银色车把换成了黑色一体车把。2023年3月21日,吕某利用微信询问某科技公司车把是否为假货,某科技公司对此认可并同意更换,故吕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全部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以假充真,导致吕某购买到案涉假车把,故某科技公司向吕某出售假车把的行为构成欺诈。案涉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自行车组件系吕某自行选择型号组配,一体车架、一体车把手、变速组件并非整体销售,型号也不一致,车辆轮组系吕某自行提供,由某科技公司负责组装。吕某主张一体车把手系假货,某科技公司涉及欺诈的内容为一体车把,故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关于一体车把手的买卖合同部分应予撤销,某科技公司应返还吕某购买MOST一体车把支付的购车款6873.59 元并支付车把手价款三倍的赔偿款20620.77 元。吕某未举证合同其余部分存在可撤销的事由,故法院对吕某要求撤销案涉合同其余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消费者购买能随意选配组件的大件商品时,因该大件商品并非整体销售,部分组件可以单独订购、更换,经营者就其中的部分组件提供假货或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应认定经营者就该部分组件构成部分欺诈,合同部分撤销,经营者应就该部分组件的价值进行惩罚性赔偿。本案判决有助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与其欺诈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主体意识。

  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短期内集中购买桂花130罐,每罐净含量35克,花费1384.67元。后张某将桂花送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张某遂起诉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384.67元并十倍赔偿13846.7元。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张某之子即张某代理人曾在近几年间向法院提起数起商品索赔诉讼案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依据相应检测报告,案涉桂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张某在短期内购买130罐桂花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综合一般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酌情认定某电子商务公司在10罐桂花的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384.67元并赔偿1065元。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案系依法妥善处理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索赔问题的典型案例,综合张某的桂花购买数量、起诉背景等情形,可以认定其购买行为与一般消费目的、消费需求不同,案件的处理综合考量了消费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经营市场环境等因素。法院在坚持把保护食品安全和消费的人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兼顾规制影响市场经营秩序、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的高额索赔行为,按照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支持购买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仅在一般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判令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充分了体现有过当惩、罚过相当的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生理盐水冒充九价疫苗销售构成犯罪——赵某某等17人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案

  2018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得知牛某某准备以生理盐水生产假冒的九价人瘤病毒疫苗产品后,向牛某某订购假冒九价疫苗1500支并交付定金。2018年8月初,赵某某再次向牛某某订购假冒疫苗5000支,并由被告人曹某某和牛某某谈妥价格后交付定金。赵某某在收到上述6500支假冒九价疫苗后通过微信及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向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东、河南、河北、广东、广西、浙江、江西、江苏等地进行销售。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医药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经事先与王某某商议,通过微信联系,以由上家代发货的方式,先后3次向冯某某销售九价疫苗130支,销售金额共计208000元,其非法获利至少12500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17人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某某还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销售九价疫苗,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向相关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系一起销售假冒九价疫苗案,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微信将生理盐水假冒九价疫苗销售至全国多地,犯罪链条长,影响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九价疫苗具有预防女性宫颈癌的功效,也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攸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使用生理盐水灌装冒充九价疫苗并销售至全国多地,不仅使消费的人支付高价却没办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还使得部分消费者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严重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本案判决依法惩治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了药品管理秩序。

来源:博乐体育网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5-04-11 17:52:30